中华文化促进会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文化促进会产业发展联盟(Industrial Development Alliance of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中华文化促进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集聚资源,汇聚人才,构筑平台,成就体系,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及相关文化产业。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联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园公寓Q座12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配合国家战略,发挥联盟的平台功能引导会员充分依托中华民族浓厚的文化底蕴建设“高精尖”文化产业及文创产业体系、大力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深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发展。
( 二)以联盟为平台向会员输送优质资源和服务,方便会员比其他市场主体优先获得更为优质的市场资源和市场机会;
(三)研究探讨文化及文创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 联合、组织会员,实施重大文化及文创产业项目,加强优秀文化产品供应,以切实的举措推动文化及文创产业发展;
(五) 积极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鼓励多种类型企业与文化创意企业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及文创产业链;
(六)帮助有需要的文化及文创行业的会员向其他领域渗透,帮助其他领域的会员向文化及文创产业渗透,形成双向交流、共融发展的态势。
(七) 积极总结、宣传、推广联盟会员的成功经验,搭建网络平台,帮助会员推广产品和服务;
(八)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九) 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与国外相关团体、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推动中国文化及文创产业“走出去”;
(十) 承办中华文化促进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联盟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联盟章程,正在从事、有志于从事文创产业或与文化行业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可成为联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经中华文化促进会备案后,由联盟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以产业发展联盟名义组织活动需报知产业发展联盟秘书处,经产业发展联盟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文化促进会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联盟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联盟会员;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咨询服务费;
(三)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备中华文化促进会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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